用益权不用到手,收益权利赚钱多;
担保权要抵债务,借款人若不还赔补。
具体步骤解释如下:
1. 用益物权:指所有权人将物品交由他人使用并享有其收益,所有权人仍然保留对物品的所有权。用益物权的特点是“不用到手”,即所有权人不需要直接使用或占有物品,而是通过将其交给他人使用获得收益。这种收益权利往往比直接持有物品获得的收益更高。
2. 担保物权:指借款人将其合法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,以保障债权人对借款的追偿权利。担保物权的特点是必须“抵债务”,即该物品必须作为债务的担保物,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债务,债权人可依法取回物品进行赔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