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,限期拆除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恢复土地原状,没收在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,并予以罚款;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