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、县级行政区、乡级行政区四个级别。
2.
一级省级行政区:分为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特别行政区;
3.
二级地级行政区:分为地级市、(地区行政公署管辖区域)、自治州、(盟行政公署管辖区域)、直辖市(仅台湾地区设置);
4.
三级县级行政区:分为市辖区、县、自治县、县级市、旗、自治旗、林区、特区、(特别行政区非政权性区)。